» 14、沈阳一防疫志愿者用砖头把居民打骨折,被判赔8万、缓刑
根据沈阳市浑南区法院2023年6月2日作出的一份判决书:1979年出生的男子苏某某,专科,无业。2022年3月16日至8月1日,苏某某作为志愿者,在浑南区白塔街道塔南社区防疫卡点执勤。
2022年4月18日11时许,苏某某在防疫卡点执勤期间,因劝阻未佩戴口罩的被害人贾某离开小区,导致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
期间,苏某某用拳脚打伤贾某胸部,用砖头砸伤贾某左侧肩膀。经司法鉴定,贾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这起故意伤害案发生于2022年4月18日;案发以后,苏某某还一直担任志愿者,坚守在防疫一线,直到同年8月份。
案件审理时,苏某某的辩护人说,苏某某是国家的防疫志愿者,是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的职务行为;他的行为属于在执行公务时的自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组织了调解。苏某某一次性赔偿了伤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8万元,得到了谅解。
根据沈阳市浑南区法院2023年6月2日作出的一份判决书:1979年出生的男子苏某某,专科,无业。2022年3月16日至8月1日,苏某某作为志愿者,在浑南区白塔街道塔南社区防疫卡点执勤。
2022年4月18日11时许,苏某某在防疫卡点执勤期间,因劝阻未佩戴口罩的被害人贾某离开小区,导致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
期间,苏某某用拳脚打伤贾某胸部,用砖头砸伤贾某左侧肩膀。经司法鉴定,贾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这起故意伤害案发生于2022年4月18日;案发以后,苏某某还一直担任志愿者,坚守在防疫一线,直到同年8月份。
案件审理时,苏某某的辩护人说,苏某某是国家的防疫志愿者,是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的职务行为;他的行为属于在执行公务时的自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组织了调解。苏某某一次性赔偿了伤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8万元,得到了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