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微信超时办公被判算加班

李小美(化名)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约定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小美提交《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获得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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