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农户住宅的,在该住宅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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