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张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张平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至2023年12月,被告人张平利用担任贵州省纪委监察综合室主任,贵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贵阳市委副书记,贵州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融资贷款、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72万余元。
2024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张平被查,同年10月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指出,张平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包括: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无视组织原则,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清廉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张平还被指违反工作要求,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执纪违纪,执法犯法,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长期与私营企业主深度“捆绑”,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干部形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5年1月,张平被提起公诉。4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平受贿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