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件,规定医药代表行为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风险问题有了国家级指引文件。

10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

此次《指引》征求意见稿共计4章49条,包括总则、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风险识别与防范、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风险处置。

在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风险识别与防范方面,《指引》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学术拜访交流、接待、咨询服务、外包服务、折扣折让及佣金、捐赠赞助和资助、医疗设备无偿投放、临床研究、零售终端销售九个具象的活动场景,对每个场景都按照同样的框架结构进行了详细介绍,分别为定义和内容、规范事项、风险识别与防范三个部分。对于各具象场景内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划分为应当、可以、建议、倡导四个档次进行规范提示。对于医药企业应予识别、防范的风险按照违法性风险程度,按照禁止、避免、限制、关注四个档次进行分类规制。

以医药代表学术拜访交流为例,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医药企业开展学术拜访交流活动,应当注意以下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包括禁止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广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给予医疗卫生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促使其开具医药产品处方或者推荐、使用、采购医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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