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贰佰三十万元存款被员工私自转走 吉林银行被判全额赔偿储户
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份“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刘某某、王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二审判决书显示,商艳志系吉林银行员工,其参与骗取了居民存款共计230万元。
经法院查明,2014年4月14日,王秀花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存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第二天,商艳志以王秀花代办人的身份将这100万元转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
2015年8月19日,王某某丈夫刘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存款13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2015年8月21日,高峰以刘某某代办人的身份将这130万元存款转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2016年7月15日,刘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对其名下的活期存折进行挂失补办,补办时发现存折中只剩7.14元。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虽未说明高峰和商艳志的关系,但表示“商艳志、高峰利用商艳志在吉林银行工作的身份,熟悉取款义务的便利条件将二原告的存款转入其个人名下”。
二审判决表示,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分别活期储蓄存款100万元、130万元,利息按照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存款日起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
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份“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刘某某、王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二审判决书显示,商艳志系吉林银行员工,其参与骗取了居民存款共计230万元。
经法院查明,2014年4月14日,王秀花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存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第二天,商艳志以王秀花代办人的身份将这100万元转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
2015年8月19日,王某某丈夫刘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存款13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2015年8月21日,高峰以刘某某代办人的身份将这130万元存款转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2016年7月15日,刘某某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对其名下的活期存折进行挂失补办,补办时发现存折中只剩7.14元。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虽未说明高峰和商艳志的关系,但表示“商艳志、高峰利用商艳志在吉林银行工作的身份,熟悉取款义务的便利条件将二原告的存款转入其个人名下”。
二审判决表示,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刘某某分别活期储蓄存款100万元、130万元,利息按照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存款日起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