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浙江提出全国第一个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政策,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是自愿、自主,住宅小区可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自愿提交更新申请。申请经所在地地方政府审核通过后,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计划。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更新方案,包括组织方案、资金筹措、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并由业主共同做出实施决定。

《指导意见》明确,居民住宅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按各地自主更新政策增加的住宅面积(不包括原有住宅按套扩面面积)、服务设施面积,可通过移交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用于冲抵建设成本。因开展住宅小区自主更新,业主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项目可免收(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据统计,目前浙江全省1990年以前(含)的城镇房屋有20.85万幢,面积9006.86万平方米。自2019年国家启动新一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以来,浙江已累计开工改造5550个老旧小区,惠及居民176.4万户。但一些建成年份较早的住宅,当前改造模式无法解决危旧住宅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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