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部分煤企“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国家矿山安监局回应

2月4日,谈及近期部分煤矿暴露出“屡罚屡犯”的情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就“如何着力解决‘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问题”作了回应。

薛剑光表示,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违法成本过低。老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是2000年和2005年颁布的,是基于20年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现在来看,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过轻。在当前煤炭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少的煤矿企业“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现象。

薛剑光说,对此,新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提高罚款数额下限。《条例》在保持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衔接的基础上,提高了对煤矿企业、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条例》分别提高至5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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