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无偿献血者被撞伤主张用血费用起纷争,检察机关抗诉获改判
1月4日,贵州境内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在救援车施救的过程中,文某强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撞上了救援车及等在路边的事故车司机袁某松等人。袁某松因伤势较为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某高速大队认定,文某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松等人不承担责任。
事后,袁某松将文某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湄潭县法院,请求判令文某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其第一项诉请的损失予以赔偿。经湄潭县法院开庭审理,确定袁某松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扣除某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14万元,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袁某松对计算标准和赔偿金额不服,上诉至遵义市法院。在救治过程中,袁某松因伤势严重用过血,而作为一名献血志愿者,袁某松曾多次无偿献血,根据我国献血法等法律规定,袁某松在受伤后产生的5180元用血费用已在贵阳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获得报销。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已经报销,袁某松不能再获得赔偿。
袁某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5月,遵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增加了部分费用,改判该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4万余元。但认为袁某松因无偿献血而获得报销的用血费用,不属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对该笔费用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袁某松对赔偿金额仍不服,申请再审。2020年6月,遵义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袁某松报销用血费用是对无偿献血者的一种福利,而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用血费用的报销使得袁某松在该项费用上并未产生损失,故只增加了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对已获得报销的用血费用仍不予支持。
袁某松不服再审判决,向遵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遵义市检察院审查后,向贵州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1年5月,贵州省检察院就该案组建的办案组全面审查后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无偿献血者报销了用血费用后,能否要求侵权人赔偿该部分损失作出明确规定,但无偿献血者报销用血费用是基于献血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侵权损害赔偿是基于民法典,属于民法范畴,法院生效判决混淆了法律关系,机械适用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填平原则”,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大家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一致赞成抗诉。
2021年7月,贵州省检察院向省高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生效判决机械适用“填平原则”,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与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同,适用法律错误。
2021年8月,贵州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次年2月开庭审理。贵州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了法庭,宣读了抗诉书,发表了最终的监督意见。
因再审合议庭意见出现了分歧,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贵州省高院两次召开审委会会议研究本案。最终,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和采纳。
2023年9月,贵州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松的5180元用血费用属于医疗费,而医疗费用属财产损失范畴,袁某松作为无偿献血者,享有报销用血费用的权利,这是基于无偿献血者无私奉献精神而获得的物质奖励和精神肯定,属于国家对无偿献血者的鼓励,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所得,不影响其向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主张用血费用赔偿。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该笔用血费用,驳回袁某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1月4日,贵州境内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交通事故。在救援车施救的过程中,文某强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撞上了救援车及等在路边的事故车司机袁某松等人。袁某松因伤势较为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某高速大队认定,文某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松等人不承担责任。
事后,袁某松将文某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湄潭县法院,请求判令文某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其第一项诉请的损失予以赔偿。经湄潭县法院开庭审理,确定袁某松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扣除某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14万元,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袁某松对计算标准和赔偿金额不服,上诉至遵义市法院。在救治过程中,袁某松因伤势严重用过血,而作为一名献血志愿者,袁某松曾多次无偿献血,根据我国献血法等法律规定,袁某松在受伤后产生的5180元用血费用已在贵阳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获得报销。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已经报销,袁某松不能再获得赔偿。
袁某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5月,遵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增加了部分费用,改判该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4万余元。但认为袁某松因无偿献血而获得报销的用血费用,不属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对该笔费用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袁某松对赔偿金额仍不服,申请再审。2020年6月,遵义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袁某松报销用血费用是对无偿献血者的一种福利,而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用血费用的报销使得袁某松在该项费用上并未产生损失,故只增加了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对已获得报销的用血费用仍不予支持。
袁某松不服再审判决,向遵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遵义市检察院审查后,向贵州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1年5月,贵州省检察院就该案组建的办案组全面审查后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无偿献血者报销了用血费用后,能否要求侵权人赔偿该部分损失作出明确规定,但无偿献血者报销用血费用是基于献血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侵权损害赔偿是基于民法典,属于民法范畴,法院生效判决混淆了法律关系,机械适用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填平原则”,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大家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一致赞成抗诉。
2021年7月,贵州省检察院向省高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生效判决机械适用“填平原则”,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与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同,适用法律错误。
2021年8月,贵州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次年2月开庭审理。贵州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了法庭,宣读了抗诉书,发表了最终的监督意见。
因再审合议庭意见出现了分歧,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贵州省高院两次召开审委会会议研究本案。最终,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和采纳。
2023年9月,贵州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松的5180元用血费用属于医疗费,而医疗费用属财产损失范畴,袁某松作为无偿献血者,享有报销用血费用的权利,这是基于无偿献血者无私奉献精神而获得的物质奖励和精神肯定,属于国家对无偿献血者的鼓励,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所得,不影响其向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主张用血费用赔偿。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该笔用血费用,驳回袁某松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