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江苏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据江苏省人社厅网站1月1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对于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1.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2.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部分,用3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发放100%。
据江苏省人社厅网站1月1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对于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1.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2.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部分,用3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发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