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从犯判6年即将出狱,主犯仍未被起诉
2017年9月,深圳优通公司负责“包干”出口的85个货柜因低报价格被蛇口海关查扣。该公司出面解释,求海关放行,未奏效。随后,这起废铁出口生意,因偷逃税款被认定为走私案。据悉,由于国内废钢资源紧张,国家对废钢出口一直保持着40%的高税率,且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018年6月,陈某林、易某尧、郭某权、王某、潘某、黄某运等人相继被抓。王某峰被网上追逃后,泰国执法部门将其控制并移交我国。
2020年3月,深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林、王某峰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1年11月9日,深圳市中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陈某林、王某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出口业务,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最终,深圳市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林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王某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易某尧、潘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判处被告单位凯利升公司罚金100万元。
宣判后,陈某林、王某峰再次提出上诉。2023年7月,广东省高院作出重审二审裁定,同样认定陈某林、王某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将二人的刑期改为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广东省高院作出重审二审裁定后,这起走私案有了生效判决。不过,生效判决中却没有认定“主犯”的字样。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广东省高院在二审裁定中回应,陈某林为贪图便宜,以包税方式放任同案人低价申报出口,没有参与伪造虚假单证和通关等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王某峰受雇参与走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易某尧、潘某、凯利升公司揽收货代公司转委托的货物,伪造虚假单证,低价申报出口,原判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依据不足,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易某尧、潘某、凯利升公司等人和单位的量刑予以维持。
不过,陈某林的代理律师表示,在这起犯罪中,承担最重刑事责任的竟是一名“从犯”,这如何让涉案者及其家属认同此案办得没问题?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衡阳海关缉私分局在将移送检方的《起诉意见书》中,确实把三家货代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列为犯罪嫌疑人,且明确表述“陈某林、王某峰与各货运代理公司、报关公司涉嫌走私”,而在检方起诉时,三家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被标为“另案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骏鹏公司属东莞港务集团下属子公司,后者属于东莞重点市属国企。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由上海环世物流集团100%持股,2010年在广州设立分公司,该集团在货代物流领域较为知名。深圳优通公司成立于2010年,也是一家从事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为主的企业。
深圳市检察院于2019年4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决定对货代公司——深圳优通公司及其老板黄某运作出不起诉,称经退补侦查,该院仍认为衡阳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其余两家货代公司是否同样被不起诉处理?作为中间环节的货代公司,是否涉嫌走私犯罪?因何不予起诉?2024年1月10日,顶端新闻记者联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实。次日,该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称,经请示领导,不接受采访。
1月10日,顶端新闻记者也就此采访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1日,该法院回应,根据在案证据,确实认定的各被告人均是从犯。检方未对三家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起公诉,该院无法对这些单位和人员判刑。
2017年9月,深圳优通公司负责“包干”出口的85个货柜因低报价格被蛇口海关查扣。该公司出面解释,求海关放行,未奏效。随后,这起废铁出口生意,因偷逃税款被认定为走私案。据悉,由于国内废钢资源紧张,国家对废钢出口一直保持着40%的高税率,且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018年6月,陈某林、易某尧、郭某权、王某、潘某、黄某运等人相继被抓。王某峰被网上追逃后,泰国执法部门将其控制并移交我国。
2020年3月,深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林、王某峰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1年11月9日,深圳市中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陈某林、王某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出口业务,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最终,深圳市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林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王某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易某尧、潘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判处被告单位凯利升公司罚金100万元。
宣判后,陈某林、王某峰再次提出上诉。2023年7月,广东省高院作出重审二审裁定,同样认定陈某林、王某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将二人的刑期改为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广东省高院作出重审二审裁定后,这起走私案有了生效判决。不过,生效判决中却没有认定“主犯”的字样。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广东省高院在二审裁定中回应,陈某林为贪图便宜,以包税方式放任同案人低价申报出口,没有参与伪造虚假单证和通关等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王某峰受雇参与走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易某尧、潘某、凯利升公司揽收货代公司转委托的货物,伪造虚假单证,低价申报出口,原判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依据不足,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易某尧、潘某、凯利升公司等人和单位的量刑予以维持。
不过,陈某林的代理律师表示,在这起犯罪中,承担最重刑事责任的竟是一名“从犯”,这如何让涉案者及其家属认同此案办得没问题?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衡阳海关缉私分局在将移送检方的《起诉意见书》中,确实把三家货代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列为犯罪嫌疑人,且明确表述“陈某林、王某峰与各货运代理公司、报关公司涉嫌走私”,而在检方起诉时,三家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被标为“另案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骏鹏公司属东莞港务集团下属子公司,后者属于东莞重点市属国企。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由上海环世物流集团100%持股,2010年在广州设立分公司,该集团在货代物流领域较为知名。深圳优通公司成立于2010年,也是一家从事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为主的企业。
深圳市检察院于2019年4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决定对货代公司——深圳优通公司及其老板黄某运作出不起诉,称经退补侦查,该院仍认为衡阳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其余两家货代公司是否同样被不起诉处理?作为中间环节的货代公司,是否涉嫌走私犯罪?因何不予起诉?2024年1月10日,顶端新闻记者联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实。次日,该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称,经请示领导,不接受采访。
1月10日,顶端新闻记者也就此采访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1日,该法院回应,根据在案证据,确实认定的各被告人均是从犯。检方未对三家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起公诉,该院无法对这些单位和人员判刑。